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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中基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来源:越秀私募服务 浏览:2140 时间:2023-12-15 11:04:5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资金,为多个投资者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合同当事人订立资产管理合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订明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但本指引未予以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在不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可以订明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部分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内容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特别揭示,并在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五条 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资产管理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方式签订,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管理人违反本指引的,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章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 

第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与合同编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九条 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当订明各个具体标题以及相应的页码。 

第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名称应当为“管理人简称+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保持唯一性,不得存在可能 误导投资者的表述,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分级结构的,应当包含“分级”或者“结构化”字样; 

(二)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包含“FOF”、“MOM”或者其他能反映该资 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 

(三)员工持股计划、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包含反映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四)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在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第三章 合同正文 

第一节 前 言 

第十一条 订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应当包括《基金法》《管理办法》 《运作规定》以及本指引。 

第十二条 订明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备案,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以及终止清算报告等信息。

订明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作出保证和判断,也不表明协会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资产管理计划,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节 释 义 

第十三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承诺与声明

第十四条 订明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者的承诺与声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承诺与声明 

1.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受托资产,不保证受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者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与声明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受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约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维护投资者权益,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三)投资者承诺与声明 

1.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 

2.财产的来源以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已充分理解资产管理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者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订明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投资者基本情况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列示。 

第十六条 订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十七条 订明投资者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四)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加或者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六)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 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三)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四)按照规定向管理人或者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信息资料以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者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五)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六)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八)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信息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订明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五)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订明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二)按照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三)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四)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五)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八)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九)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十)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十一)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十四)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十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六)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十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十)对于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十一)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向管理人以及任何第三人输送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十二)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接投资、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与他人进行交叉融资安排等方式,违规为本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 

(二十三)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单; 

(二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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