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型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税?
来源:越秀私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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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05 16:59:21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在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税收制度在法律法规、征管信息和税负公平性等方面存在不足,制约了创投行业的良性发展。为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亟需优化税收政策,完善监管机制,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
田轩建议,在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需进一步优化核算方式,对个人和居民企业参与创投基金投资,按基金整体核算,仅对超出出资额本金部分缴税,避免因前期亏损导致的税负不合理问题。同时,可参考国际惯例,按投资期限实行差别税率,如投资期限越长,税率越低,以此鼓励长期投资,助推创新创业战略。对于基金类型变更登记流程,建议相关部门简化手续,协调税务部门不追溯历史,预留时间完成备案变更,化解潜在矛盾和风险。
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田轩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创投企业减持未上市公司股权后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取消当前不合理税负。同时,纠正对管理人业绩奖励的错误认定,将其视为利润分配而非管理费收入,不再要求缴纳增值税,从而减轻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人投资收益的税收负担。
近年来,我国对合伙型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转让限售股的涉税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时间的推移,私募股权基金陆续进入退出期,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在上市后进入解禁期。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私募股权基金财税热门问题系列课』第十讲,我们的话题是:
合伙型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