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处罚案例分享!管理人出借账户被重罚,“未备案+挪用基金财产”双违规
来源:越秀私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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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31 18:28:00
案件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借账户
一、案件简介
近期,某证监局针对A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A公司)、B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B公司)将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期货账户出借给自然人C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A公司、B公司、C给予行政处罚,对A公司、B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本案为首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借期货账户行为采取行政处罚案件。
二、违法事实
经查,A公司、B公司、自然人C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A公司设立并管理A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A一号基金)、A九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A九号基金)。A公司将A一号基金、A九号基金的3个期货账户出借给自然人C。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C使用上述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相关账户交易(开平仓双向)共计851笔。
B公司设立并管理B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B三号基金)、B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B七号基金)、B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B八号基金)。B公司将B三号基金、B七号基金、B八号基金的3个期货账户出借给自然人C。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21日,C使用上述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相关账户交易(开平仓双向)共计444笔。
A公司、B公司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C借用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A公司、B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等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处罚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该证监局决定: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对A公司、B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自然人C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对A公司、B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警示:本案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依法从严的监管态度和立体化追责打击违规行为的决心。《证券法》和《期货和衍生品法》均明确禁止出借或借用证券及期货账户。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务必坚守勤勉尽责、合规经营的展业底线,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违规经营,否则必将面临严厉的“组合拳”打击。
案件二:“未备案+挪用基金财产”双违规
一、案件简介
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在立案调查、审理、事先告知基础上,针对XX私募基金违反私募法规行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XX私募基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对虞某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违法事实
经查明,XX私募基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A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C合伙企业和D合伙企业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XX私募基金实际管理。截至2024年1月12日,XX私募基金未按规定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2022年8月24日,XX私募基金以向时任C合伙企业投资经理华某提供借款的名义,挪用A合伙企业200万元,用以支付C合伙企业投资者本金收益。
三、处罚意见
监管部门认为,XX私募基金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王某和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虞某,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XX私募基金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虞某,是XX私募基金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部门决定:(一)对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行为,依据《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XX私募基金处20万元罚款;对虞某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二)对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XX私募基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虞某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监管部门决定:对XX私募基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3万元罚款;对虞某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由国务院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开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私募基金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入完善,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也趋向严格。许多私募基金员工人数较少,重投资而轻合规,极易引发风险;同时,有些私募基金铤而走险,利用资金和信息等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甚至有些私募基金丧失职业操守,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生态。私募基金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募投管退各个阶段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合规风控管理,规范自身和员工行为,及时完成基金备案,不得擅自挪用管理资金,始终坚持以投资者权益为中心的原则,保证基金的稳健运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