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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私募处罚案例分享!内部岗位设置不独立,员工兼任交易员和基金经理

来源:越秀私募服务 阅读量:1470 时间:2025-05-15 17:23:58
    01
    内部岗位设置不独立
    员工兼任交易员和基金经理
    当事人:上海某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违规行为:
    1、办公场所不独立
    2、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3、基金账户运作不规范
    4、内部岗位设置不独立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上述案例发布时,受到很多私募小伙伴的关注,我们一起来看看是什么情况。
    中基协在自律处分决定书中指出,根据上海某私募提供的员工花名册以及现场访谈笔录,其中一名员工同时在交易部担任交易员,并在投资研究部抽任债券基金经理。也就是说,该员工一人身兼两职,交易员+基金经理。
    但是,该私募的内部制度《XXX业务隔离制度》第三条规定,“企业各业务部门之间保持有效隔离,企业主要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隔离措施,应确保投资管理、研究、交易、运营、风控、营销等业务相对独立”。据此,中基协认定该私募员工的任职情况不符合公司《业务隔离制度》的规定。
    中基协处罚时参照的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虽然《内控指引》有上述规定,但私募基金相关的法规中并未明确禁止基金经理与交易员由同一个担任,仅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评估与销售岗位需要进行隔离。因此,我们理解,该处罚案例的重点应该落在管理人未严格执行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要求,即公司制度里明确规定了基金经理和交易员分属不同部门,需要进行隔离,但实际操作中却由同一员工兼任,导致内控制度形成虚设,无法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因此,建议管理人在制定内控制度时,不要照抄模板,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拟定。
    在实务中,量化机构通常不会遇到这个问题,一般常见于主观策略为主的私募机构中。大型机构由于人员充足,通常会执行严格的岗位分离,但很多中小型私募由于团队精简、人员较少,可能会存在基金经理兼任交易员的情形。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私募证券基金的交易行为相对比较频繁,本质上对岗位分离的要求也应更加严格,虽然法规未直接禁止基金经理兼职交易员,但管理人还需要通过一些手段来确保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环节的安全性、独立发生,防范利益冲突和操作风险。
    如果同一人既决定投资策略又直接操作交易,可能会由于缺乏内部监督而容易产生利益输送,比如可能会出现“老鼠仓”、趋同交易等违规行为,并且由于决策与执行无隔离而放大操作失误风险,一旦发生问题也增加追溯责任的难度。
    因此,建议管理人增加风控措施,比如设置交易复核机制,可由风控岗或其他人对交易进行二次确认,并且严格监控交易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尽量避免因缺乏独立监督而可能导致的交易错误、越权操作等风险。必要时也可以引进第三方交易系统,通过IT手段确保操作留痕且不可篡改,对异常交易进行实时监测。
    此外,如果同一人兼任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也要避免因精力分散导致履职不到位,并且不要设置过多部门,建议将基金经理与交易员设置在同一部门,如投资管理部。
    Part.02
    2025
    风险调查问卷、冷静期回访及适当性材料
    案例一:上海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未建立及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2、虚假填报登记备案信息
    3、风险调查问卷不符合要求
    4、未按规定履行回访确认程序
    5、未及时进行重大信息变更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案例二: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2、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3、根据他人投资交易指令下单,未心谨慎勤勉义务
    4、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在募集及适当性管理层面,案例一涉及两个违规情形,在过往的处罚案例中也多次出现,属于近一两年监管重点关注的领域。案例二中涉及的两个违规情形也比较常见,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首先是风险调查问卷不符合要求。协会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上海某私募目前在管的6只基金产品的风险调查问卷不符合要求。风险调查问卷每个问题的不同选项后均标注了分值,并在投资者签字页标注得分对应风险级别的情况,对投资者选择具有明显提示和干扰。
    从监管发布的处罚案例来看,针对风险调查问卷的检查已经成为常态化,因此建议管理人提前自查一下,不要在风险调查问卷中标注每一题的分值,更不要附上不同得分对应风险级别的情况,该标准已经明确,如果还有此类问题的小伙伴记得提前整改。
    其次是未按规定履行回访确认程序。上海某私募目前在管的6只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均明确约定为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全额缴纳认购份额款项后起算。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多份回访确认书的签署时间早于或等于全额缴纳认购份额款项时间。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对比上述规定,管理人的基金合同是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拟定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监管规定操作。冷静期回访应该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并且缴纳认购款项的24小时之后进行,但管理人的回访确认书却早于或等于缴纳认购款项的时间,未经历24小时冷静期。
    最后是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该违规行为来自于案例二,上海一家管理人旗下的三只基金产品投资者信息和资料均由管理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收集、制作,管理人收到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后,只审核材料是否签名或盖章。其中,81名自然人投资者全部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但管理人未履行告知确认义务,未告知投资者如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将不再享有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揭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的特别保护。
    管理人的上述操作具有很明显的通道特征,但具体情形尚未可知。从募集及适当性管理层面来看,管理人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不得转让给他人,上述违规情形很明显,对投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失去实质审核及把控。管理人除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处罚以外,一旦遭遇投资者纠纷,管理人也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如果需要委托募集,管理人应选择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并通过签订代销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边界。
    Part.03
    2025
    违规开展债券投资
    案例一: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2、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3、根据他人投资交易指令下单,未心谨慎勤勉义务
    4、委托他人制作、收集部分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在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处罚措施:撤销管理人登记
    案例二:杭州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行为:
    1、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为相关主体提供利益输送的通道业务
    2、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提供信用债市场咨询服务、帮助债券发行人推荐资金认购方并收取相关费用
    3、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措施: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以上两个案例是债券违规行为的集大成者,基本上覆盖了私募管理人在信用债领域常见的违规情形。
    一是利用基金财产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案例一中,上海某私募在2023年2月-4月期间,利用旗下的两只私募基金参与相关债券代持,通过公司账户收取债券代持保证金,指定第三方收取债券代持费用。
    二是根据他人投资交易指令下单,未尽谨慎勤勉义务。2022年10月,上海某私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根据第三方公司的人员王某的投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债券交易,成交均价、约定号横行直走产均与王某的投资交易指令一致。该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通道业务,将投资管理权限让渡给第三人。
    三是为相关主体提供利益输送的通道业务。根据证监局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监管措施决定书,杭州某私募管理的一只基金产品存在多次高买低卖部分债券的异常交易行为,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导致投资者产生重大损失,为其他相关主体提供利益输送的通道,未能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四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提供信用债市场咨询服务、帮助债券发行人推荐资金认购方并收取相关费用。杭州某私募存在为第三方提供信用债市场咨询服务、帮助债券发行人推荐资金认购方的行为,并以此为由收取了大额咨询服务费用。
    综合来看,私募管理人从事结构化发债业务的违规情形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利,进行利益输送;二是突破专业化经营原则,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近两年来,监管部门对私募管理人进行检查时,结构化发债是检查的一个重点,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监管部门会核查私募基金是否存在“通道化”行为,管理人是否将投资决策权让渡给委托人或第三方,自身仅作为通道收取费用;②私募基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委托,通过集中持有债券、质押回购等方式协助发行人实现非市场化融资;③私募基金穿透后的实际投资者是否与债券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包括穿透后机构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是否涉及发行人;④管理人是否通过收取融资顾问费、咨询服务费等名义牟取非法利益,或协助发行人规避监管要求。
    中基协去年也发布了结构化发债的违规警示案例,供参考:中基协发布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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