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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调整,私募管理人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越秀私募服务 阅读量:1638 时间:2025-05-12 16:22:38
    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是投资者适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等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依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标准,重新评估其风险等级。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充分揭示产品风险,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适合的基金产品”。
    Part.01
    2025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在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上,《指引》要求基金募集机构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应至少分为R1-R5五个等级。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产品的风险等级,提升基金产品销售适当性匹配的精度。
    同时,《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流动性、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募集方式等因素。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还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中基协在《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评估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提供了更为详细的参考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中基协仅仅是给出了一个基金产品风险评级的大致参考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日常运营中需要进一步细化,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分级。当然了,如果管理人不想自己来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做这件事情,但管理人的适当性义务也不能因为委托第三方而免除。
    积募为大家准备了基金风险评级参考要素表,欢迎登录【贰与贰拾集市-文档模板】版块搜索下载:www.2in20.com
    Part.02
    2025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调整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评定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还需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比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投资策略调整等,都有可能影响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这时候就要重新进行评估调整。
    调整风险等级有2种情况,一种是调高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另一种是调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调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时,需要具有明确完备的评价依据,不能为了让部分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购买而强行调低,不管是投资人还是对管理人,都具有较大的合规风险。
    接下来,结合实务经验,我们来看一下如果调整了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私募基金管理人从内控角度应该注意些什么。
    1、产品风险等级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做什么?
    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调整产品风险等级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一是投资标的风险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或政策因素等,可能会导致基金产品所面临的风险因素也发生变化,这种时候就需要重新评估;二是管理人基于市场环境进行主动调整,比如调整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从而导致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也发生变化;三是目标客户变化,比如银行或券商的客户群体,可能跟管理人直销的客户群体存在差别,对风险的认知和适应也不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也需要根据客户群体的特点来做出调整。
    根据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长效机制,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定期进行评价更新,做好动态管理。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层面,积募有以下几点建议:
    (1)管理人需要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一套自己的基金风险等级评价体系,明确不同策略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的依据、指标、计算方法等,包括风险评价的频率也建议明确一下,比如基金合同签订后,至少每季度更新其风险评价结果。
    (2)调整基金风险等级之后,通过明确的公开方式及时告知投资者产品风险调整事项,告知方式包括发布公告、管理人网站、中基协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等,告知内容应包括适用产品及业务范围、风险等级调整原因、产品风险等级、风险提示等。
    (3)调整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之后,还要同步修改基金合同。此外,基金产品相关的募集材料,比如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风险调查问卷等,都要进行修改。
    在这里为大家展示一下某公募基金的风险等级调整公告,供参考:
    2、产品风险等级调整后,存量客户如何处理?
    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调整以后,新增客户很好处理,按照首次申购来执行适当性流程即可。但是,对于该基金产品的存量客户应该如何处理呢?积募也去咨询了一些管理人,结合法规规定及实务操作经验,有以下几点建议:
    (1)风险承受能力仍匹配的投资者: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与调整后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仍然相匹配的投资者,管理人应当过公开明确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2)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对于风险承受能力已不匹配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高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基本没什么大问题;如果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低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我们就要分类型来看:
    如果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除了需要执行上面的告知动作以外,建议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提示。
    如果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评级不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因此,建议投资者重新评估风险承受能力,重新完成风险调查问卷,如结果仍然无法匹配,则建议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赎回。
    (3)设置临时开放日,针对不愿意继续持有基金产品或者私募证券基金中风险不匹配的投资者办理份额赎回。
    在这里与大家再探讨一个问题,根据中基协发布的《指引》,管理人如果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需要进行双录。在实务中,我们也了解到,部分机构在调整基金风险等级之后,针对存续投资者仅发布公告通知即可,不需要重新进行双录。但是,如果投资者追加申购持有的基金,并且该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低于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就需要签署《风险不匹配告知书》,书面确认了解产品风险等级并且愿意承担相应风险。对于这一点,大家日常都是怎么操作的?欢迎留言探讨!
    私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是复杂且不断变化的过程,一方面,管理人应制定风险评级相关办法,明确评级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另一方面,建议管理人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投资者建立信息档案,并对投资者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不管是基金产品,还是投资者,其风险等级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管理人实时监测并更新,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投资者而言,也需要对自己的投资偏好和风险加强自我识别,当产品风险等级调整后,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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