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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约7000家僵尸私募机构完成出清(附私募管理人注销业务场景及原因)

来源:越秀私募服务 阅读量:1916 时间:2025-09-29 18:36:51
    Part.01    2025
    证监会主席吴清:约有7000家僵尸机构完成出清,“伪私募”等增量风险基本得到遏制
    9月2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介绍了证监会在“十四五”期间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有关工作。
    吴清指出,过去五年,资本市场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外部输入的风险挑战可以说是风高浪急,国内部分领域的风险也“水落石出”,资本市场作为各类风险的交汇地和敏感带,往往首当其冲。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也强调,要加快打造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安全”打头,凸显了防风险、强监管的重要性。证监会始终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发展与安全,筑劳监管防线,严守风险底线。
    其中在稳妥推动重点领域风险持续收敛方面,据吴清介绍,私募基金风险整治扎实推进,约有7000家僵尸机构完成出清,“伪私募”等增量风险基本得到遏制。关闭金交所、伪金交所成效明显,应当关闭的27家金交所已经全部取消资质,排查出上百家伪金交所已经全部得到清理。
    据中基协公示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9月22日,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24061家。近几年的注销高峰期出现在2023年左右,当年共注销2537家,今年有所放缓。
    在清理存量的同时,中基协也在控增量。通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呈现逐年递的趋势,截至9月22日,今年一共通过111家,月均12家左右,2024年月均14家,2025年创下新低。
    从整体数据来看,存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持续减少,已经连续27个月呈现负增长趋势。截至2025年7月份,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19700家,相较近五年的最高值(2022年2月的24683家),减少了4983家。
    与管理人数量相反的是,存量私募基金数量及管理规模并没有出现大幅下降,特别是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始终稳定在20万亿左右,2025年7月达到20.68万亿元,在近五年的数据中排名第7位。据此可以推测,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发展质量在不断增强。
    Part.02   2025
    实务梳理:私募管理人注销的常见原因和业务场景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深化私募基金行业的“扶优限劣”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加速不合格机构的出清,以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从数据来说可以说是效果初显。
    从出清过程上来看,中基协也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从管理人的角度来看主要分为主动注销和被动注销两种。
    在主动注销层面,针对已经不再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或者是没有展业能力的机构,中基协鼓励管理人主动注销,退出私募基金行业。
    近两年以来,中基协多次向私募管理人发送合规运作的提醒通知,其中都会在通知中特别提醒管理人,“如无展业计划,请在全部基金产品清算后及时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截至2025年9月22日,今年共注销私募管理人855家,其中主动注销的有453家,占比达52.98%,超过半数。
    在被动注销层面,注销原因会比较多样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失联注销。按照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规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均无法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有效联系的,协会以公告形式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情况报告。逾期未报告的,协会即认定该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


    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对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满,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异常经营机构。根据中基协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符合登记规定时,应当向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二)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五)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七)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时效为3个月,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协会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会被注销登记。


    据统计,2025年以来,中基协共计发布了11个因异常经营而注销登记的通知,涉及3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3、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无展业能力的机构。这类机构主要发生在中基协对其进行自律核查期间,如果管理人的专职员工较少(不满5人)、没有稳定的办公场地、公司资金无法保证日常经营、高管团队不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等,可能会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是长期未备案新基金且在管基金规模较小、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会收到中基协关于持续经营情况的核查,但目前尚未获取到因此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的案例。
    4、登记后或者所有基金清算后12个月无在管基金。该注销方式来源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目前中基协已经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页面增加了“12个月无在管注销”的字段。截至目前共有224家管理人因此被注销,其中2025年67家,2024年157家。
    以上是实务中常见的一些注销情形。当然,现行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中有更详细的规定,如下:
    Part.03     2025
    积募特别提醒:私募管理人4种注销类型需要关注的特别事项
    目前,中基协公示信息中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类型分为4类,分别是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协会注销、12个月无在管注销。不同的注销类型具有不同的含义,也有不同的注意事项,对管理人的影响也不同我们再来回顾一下。
    一、主动注销
    “主动注销”指放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主动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声明自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登记的机构,6个月期满后重新申请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经协会认定后同意其申请并对外公示,但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协会调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除外。
    需要关注的是,如果管理人是在收到中基协要求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期间(即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交的主动注销,中基协将中止相关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二、依公告注销
    “依公告注销”指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目前为12个月)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的机构。
    依公告注销机构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该注销类型基本上已经被“12个月无在管注销”代替,依公告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也越来越少。
    三、协会注销
    “协会注销”包含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及失联等情形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因失联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在说明失联情况后,经协会认可,可以再次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因纪律处分或异常经营情形等被撤销或者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被协会注销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规定,积募有2点提醒大家:
    (1)因《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或者主要出资人。
    (2)因《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四、12个月无在管注销
    “12个月无在管注销”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私募管理人首发基金必须是自主发行的基金,不能是从其他管理人那里变更过来的,也不能是顾问管理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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