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自查提醒!私募管理人如工商信息与AMBERS系统不一致、专职员工不足5人等需尽快整改
来源:越秀私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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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01 16: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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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中基协向多家私管理人发布了提醒通知,如下图所示:
中基协在提醒中指出,针对管理人在AMBERS系统填报的出资人名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专职员工不足5人等情况,请私募管理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及时整改或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否则,协会将予以公示,并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据积募了解,上周末很多私募管理人收到了中基协的上述自查通知,涉及工商信息不一致、专职员工及高管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每家管理人的情况不一样,收到的提醒内容也不一样,建议收到通知的管理人及时自查,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
从通知内容可以看出,中基协在2025年1月20日对管理人的信息进行了一次集中排查,包括工商信息比对以及其他登记信息的核查。如发现可能存在违规情况,会向管理人发送自查自纠提醒通知。
其实,自2024年以来,中基协就开始向管理人发送相关自查提醒了,主要涉及工商信息不一致,比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工商登记信息与AMBERS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公司不满足基本经营需求,比如专职员工不足5人、高管不符合要求;基金变更及清算,比如基金已经清算,但未及时向中基协AMBERS系统提交清算申请等。从多次通知中可以看出,中基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人的信息进行核查,并集中发送相关提醒通知。
关于该事项,积募去年也进行过多次提醒,接下来我们再重新梳理一下中基协的提醒通知都涉及哪些方面、分别有什么合规要求、管理人应该如何整改。
私募管理人工商信息比对,
有哪些不一致情形?需要如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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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基协发送的多次信息变更及合规运作提醒中,都涉及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报送的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公司名称不一致
如果管理人做了公司名称变更,需要符合最新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其中,名称应当与管理人从事的业务类型一致,比如证券类管理人只能用“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字样,而不能用“创业投资”字样。
如果管理人修改了工商登记信息,需要注意符合上述关于公司字样的要求,必备字样不可少。然后,需要同步到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确保公司名称与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按照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的公司名称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2、经营范围不一致
管理人在变更公司名称时,工商一般也会要求同步变更经营范围。根据最新规定,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同时,经营范围需要与管理人的业务类型保持一致,证券类管理人对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经营范围,股权类管理人对应“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的经营范围。另外,证券类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管理人如果变更了经营范围,可以对照上述要求检查一下是否符合,并且及时去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确保与工商登记信息保持一致。
按照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3、法定代表人不一致
如果管理人在工商上变更了法定代表人,需要同步到AMBERS系统里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积募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法定代表人变更目前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与其他高管变更一样,直接提交即可。
(2)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必备的高管之一,中基协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中,对其任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建议管理人在进行工商变更前详细了解监管要求,避免遇到新法定代表人因不满足协会要求而被退回的尴尬境地。如需重大事项变更咨询,欢迎联系积募(400-1090-220)。
目前,协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投资负责人,还需要提供对应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因此,如果工商上新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任职要求的话,建议管理人重新选择适格的人员担任,并尽快完成AMBERS系统的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按照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4、资本金及注册地址不一致
首先是资本金。目前存在问题比较多的是AMBERS系统填报的注册资本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要及时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一点,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据其规定,后续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缴资本也要进行公示。所以,未来协会是否会比对管理人的实缴资本也存在不确定性,建议管理人关注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两个字段,尽量都保持一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管理人如果变更实缴资本,需要满足1000万元。在实务中,很多管理人会遇到实缴不足的问题,比如工商变更了实缴资本,但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可能仅实缴了几百万,并没有增加到1000万的底线标准,这也是有合规风险的。
其次是注册地址不一致。如果管理人AMBERS系统填报的注册地址与工商登记的注册地址不致,也要尽快进行重大事项变更。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管理人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证监会辖区,需要提供合理性说明。
按照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的资本金及注册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5、出资人不一致
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形会比较麻烦,一般会涉及到工商上的股权变更,我们常见的有两种:
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管理人在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时就会很麻烦,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一般都会涉及实际控制权变更,不仅需要按照新设私募管理人的要求全面核查公司的情况,还需要满足近12个月月均管理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的要求。因此,在进行变更前强烈建议管理人提前做好规划,以免影响后续展业。如需重大事项变更咨询,欢迎联系积募(400-1090-220)。
二是主要出资人或者其他小股东变更。与前一种相比,这种变更相对容易一些,但也会涉及很多细节,比如主要出资人需要核查诚信信息及冲突业务情况、证券类的主要出资人涉及外资也有特殊要求、小股东变更有时也会遇到要求补足1000万实缴的情况等等,各类情况有不同的应对策略,建议管理人提交变更前详细了解《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
按照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小股东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6、关联方不一致
私募管理人的关联方也会在工商信息上显示,因此管理人也需要确保AMBERS系统报送的关联方信息与工商信息一致。
中基协对关联方的定义也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中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分支机构;
(2)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30%以上或者担任GP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除外;
(3)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P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企业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4)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关联方的定义,管理人可以对照一下,如果存在未向协会披露的关联方,需要及时在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按照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的关联方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私募管理人工商信息比对之外,
还有哪些信息变更需要核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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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私募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等,都可以通过AMBERS系统与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得知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以及是否需要整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管理人需要整改的信息只有工商公示出来的信息而已。针对那些工商未公示、但协会要求及时更新的信息,管理人仍然需要给予关注,我们简单列几个供大家参考。
1、高管不一致
我们都知道,私募管理人必备的两个高管是法定代表人(兼投资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但这仅仅是狭义层面的高管范畴。从广义的角度来看,管理人的高管团队要从更实质的角度来看,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人员,甚至虽然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均可以视为高管。
私募管理人需要主动向协会报送高管信息,并且会在管理人信息公示界面予以公示。除此之外,我们在其他工商等其他平台是无法看到完整的高管信息的,因此高管信息更新、与实际经营情况保持一致,全靠管理人自觉。然而,高管信息又是协会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后文也会提到,建议管理人重点关注,不要忽视。
按照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的高管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2、办公地址不一致
私募管理人办公地址目前没有在工商信息里公示,但管理人仍然需要保持AMBERS系统报送的办公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相一致,如果遇到监管部门上门检查的情况,两者不一致会有合规风险。因此,并不是说工商信息不公示、协会无法比对,管理人就可以不管,在强监管形势下建议大家也进一步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按照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3、基金产品发生重大事项变更
在中基协去年发送的信息变更及合规运作提醒中,也提到了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报送的情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2)私募基金类型;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4)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5)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如果是合伙型基金,认缴资本、合伙人、名称及经营范围等工商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协会可以比对出来,但据目前观察,协会仅比对了私募管理人的工商信息,尚未比对合伙型基金的工商信息。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是无法进行比对的。因此,目前的基金产品重大事项变更都需要管理人主动自觉报送。
按照现行规定,私募基金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
4、私募基金清算
根据协会去年发送的提醒通知,私募基金进入清算期或者已经清算,但是未在中基协提交清算申请,也需要管理人进行整改。
目前私募基金清算分为2种情形,一是一次性清算,即基金产品在3个月内清算完毕,可以直接在AMBERS系统提交清算结束申请;二是多轮清算,如果基金产品在3个月内无法清算完毕,但是已经进入了清算程序,管理人可以先在AMBERS系统提交清算开始申请,等基金清算完毕以后再提交清算结束申请。
需要提醒管理人的是,有2种情形会被协会公示,一是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指管理人存在超过到期日3个月且未提交清算申请的私募基金。也就是说,基金到期日之后,管理人即没有提交清算申请,也没有延期,就会有此类提示。二是存在长期处于清算状态基金,指管理人存在提交清算开始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清算的私募基金。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多轮清算情形,在6个月内无法完成清算就会有此类提示,但目前对管理人未来展示暂时没有明显影响。私募基金在开始清算后不得再进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义和方式进行投资。
按照现行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3个月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除了信息不一致,
还有2种情形管理人需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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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私募管理人信息不一致、基金产品未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和清算以外,中基协在去年还提到2种情形需要管理人进行整改,我们来简单看一下整改的要求。
1、专职员工不足5人,需整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管理人的专职员工至少需要5个人。而专职员工是指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专职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委派高管这几类。为了证明其身份,每一类员工都需要具备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比如正式员工需要劳动合同+社保、退休返聘员工需要劳务合同+退休证、委派高管需要委派证明等。
协会的总体要求是不得因人员不足影响管理人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我们也看到很多因人员不足5人而被处罚的案例。
实务中,很多私募管理人的员工人数是超过5人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录入到从业人员系统里,导致人数不足5人。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建议管理人尽快整改;如果确实人数不足5人,建议尽快招聘合适的人员。
2、高管缺位,需整改
高管的定义我们在上文中提到过,在此不做赘述。严格意义上来讲,目前法定代表人已不在协会现行法规规定的高管范畴之内,必备的高管为投资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2位,而很多私募管理人是由法定代表人兼任投资负责人的。因此,为了便于理解,我们还是继续沿用以前的惯例,必备的2位高管,一位是法定代表人兼投资负责人,另一位是合规风控负责人。
高管缺位的大部分原因是原高管离职后,无法找到合适的人选代替,因为高管的任职要求越来越高,完美符合资质的人选也越来越少,所以会出现高管缺位的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原高管离职后,应当在6个月内聘用符合要求的高管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整体来看,不管缺位的高管有多难找,管理人还是要尽力去找一下,因为高管是监管检查的必查项,如果缺少对应人员也会被处罚。